2022年4月19日,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主办的第四期研究生学术沙龙于下午两点在腾讯会议举行,研讨主题为《美国对外经济制裁及其应对》及《个人信息保护国别法研究:从GDPR谈起》,本次沙龙由李伯轩老师主持,研究所多位老师,2021级国经班全体研究生及部分开云在线登录官网师生参与研讨。
第一组同学的研讨主题为“美国对外经济制裁及其应对”
徐婉伦同学首先介绍了美国对外经济制裁的概念和分类,包括经济制裁的定义、分类体系,并引用了柳剑平、刘威所著的《美国对外经济制裁问题研究》使大家对这一概念有了更为清晰的认知,在此基础上辨析了清单制裁、行业制裁与广泛制裁的相关概念。
陈紫晴同学说明了美国经济制裁的法律基础有三个不同的方面,并且结合《古巴民主法》与《达马托法案》介绍了直接制裁型,结合1917年颁布的《与敌贸易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介绍了授权制裁型。
张榆同学主要聚焦多边层面的争端解决,分为经济制裁的可诉性、案例分析与评价与应对措施的若干建议三个方面,案例分析主要涉及赫尔姆斯伯顿法案与委内瑞拉诉美国相关措施案,并提出了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与适当运用单边措施的相关建议。
最后梁逸扬同学从欧盟《阻断法案》、俄罗斯应对美国经济制裁、《不可靠实体清单》与《阻断办法》及《反外国制裁法》阐述了经济制裁单边应对,结合伊朗Melli银行诉德国电信案、克里米亚危机及康斯坦丁·马洛菲耶夫与YouTube案(俄罗斯反制裁第一案)进行进一步的阐释。
对于这一组同学的研讨内容,陈儒丹老师做了相关点评,首先肯定了同学们的发言并随后提出建议,除了引用国内学者的学说与观点,国外学者的理论在学术研究的时候也不可以忽视,在展示的过程中要突出重点,一些已经众所周知的知识不需要再进行详细的解释,并且要多采用学术化的表达,在提出自己观点的时候要寻找更多更有力的论据予以佐证,将其升格为一种法律的表达,涉及到法律条文时应该阅读全文,做背景性介绍时也应多阅读相关专门书籍或期刊。
郭帅老师点评本组同学的框架较为清晰,并建议大家更多的思考法律的根源以及合法性的分析,比如说从联合国的宪章的角度及联合国安理会的角度,以及如何正确的适用比例原则,国际性司法机关是否有权根据国际法进行司法检查,建议同学们多多研读WTO在多边层面上相关的案例,在做一些单边制裁时候,还是要考虑国际合作的存在。
接下来是第二组同学,首先岳芸竹同学介绍了GDPR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其中包括四方面:制定背景与法规性质、GDPR文件结构、以GDPR结构为脉络的主要内容以及借鉴GDPR的全球立法的实施效果与影响。
杨贵凡同学的研讨重点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中美欧对比,从适用范围、个人信息的定义、合法性基础、信息主体的权利及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五个方面,将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美国CCPA&CPRA、欧盟GDPR的立法进行了对比,其中提到了DPO制度、守门人制度等创新之处。
李轩同学着眼于敏感个人信息,介绍了在不同国家立法中敏感个人信息的界定,区分意义及处理规则,并介绍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及中国法中PIPL敏感个人信息与民法典私密信息的区别及区分意义,有利于更好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及协调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最后薛茹予同学结合GDPR国别法研究,介绍了我国在PIPL上已经取得的进展及相关立法、企业合规建议,从四个方面介绍了已有进展,并提出了自动化决策、敏感信息、人脸识别问题方面的立法建议,结合案例说明企业合规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应的企业合规建议。
陈儒丹老师肯定了该组同学的ppt制作与表述能力,认为大家做到了法律法规之间在关键主题上的区分,并且通过比较阐明了更深层次的原因及导致的影响,建议同学们可以更改研讨次序,因为实质性意义的研究不仅限于中国,放眼全球也是同样适用的,对于跨国互联网公司来讲整个运营成本都在提升,那么对他们来说可能不仅仅是说去满足每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合规要求,更重要的是在于如何降低他们的跨国经营的合规成本,产业发展水平不一样以及对法律需求不同差异,可能未来更多的会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竞争。
最后郭帅老师提出如果想要将内容润色成论文的话可以在国别法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法的内容进行完善,认为同学们在法律基础上研究问题的方式值得提倡,可以从民法、法理学的角度对基础概念进行研究与思考,在跨国的概念下是否存在不同国家间不同的概念界定与保护的侧重点。
最后本次沙龙在李伯轩老师的主持下圆满结束。
撰稿人:薛茹予,2021级研究生